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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保障房房源不足与过量配置并存

发布时间:2020-10-17 02:00:08 阅读: 来源:吸顶灯厂家

保障房房源不足与过量配置并存

近日,保障性住房开工量现逐年趋减频繁见诸报端,地方财政趋紧也被看做是保障房的发展瓶颈。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各地保障房开工量不断增加,但保障房资金不足和“一刀切”的分配结构,造成了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的资源不足和实际上过度配置并存的现象。  开工量逐年递减  在十八大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3年保障房计划开工数可能缩水至600万套左右。按照目前进度计算,“十二五”前三年的开工量分别为1000万套、700多万套和不高于600万套,呈逐年递减趋势。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房近来开工量呈递减趋势,但由于“十二五”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计划不变,开工量减少很有可能与地方财政收入欠佳有关,资金缺口或成为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的确,从前三年的开工量来看,“十二五”最后两年将有超过1200万套的保障房需要完成。这意味着,如果新开工量逐年下滑趋势严重,最后两年的开工量比明年低,那么整体目标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认为,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房源资金筹集方式单一,各级财政部门在保障房建设方面财政支出压力较大。虽然短期之内比重偏高合乎逻辑,但长期并不可持续。他表示,我国目前在保障性住房方面财政支出占GDP比重高于发达国家,更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各级财政面临较大支出压力。  据了解,我国现阶段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除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还需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其他渠道诸如地方债、企业债、信托等筹集到流动资金。  “作为财政来源重点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今年以来下降较大,给地方政府的确造成了不小压力。”顾云昌说,中央财政补贴只是保障房资金的一小部分,其余都得地方政府自筹。因此,一方面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城市建设成本升高,均给地方政府不小压力。  指标配置“一刀切”  十八大明确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现阶段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分配上,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和居住需求。”贾康指出,各地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分配和建设标准过于单一,导致房源不足与过量配置并存。  他认为,这种模式没有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和对保障房的需求差异,形成最需要保障房的一些城市建设规模和可供房源不足,而不太需要保障房的城市又过量配置。而且,保障房的建设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人们的居住习惯和居住要求,也导致有些地方,特别是县级城市,保障房适应性不足和闲置。甚至很多地方的保障房建设出来已经是处于闲置状态  顾云昌也表示,保障房建设受资金影响很大,部分省市拿到指标向下分配时,由于资金欠缺,就选择“谁有钱谁盖”的方式,“虽然也完成了指标数量,但造成地区保障房建设分配不均,本来不需要的地方配置过量,而需要的地方却不足。”  2012年7月,审计署发布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区、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的66个市县中,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  “现在很多地方的保障房建设出来已经是处于闲置状态,而且由此可能产生不公和腐败问题。”贾康表示,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相关的住房统一系统数据库的支持力量在不少的地方还是比较薄弱的,而且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骗取保障资格的情况,也混杂着一些管理部门浑水摸鱼的不正常情况。  的确上述审计报告同时显示,除闲置问题,被审计的66个市县中,有五个市县的2801套保障性住房被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三个市县的226套保障性住房被挪作他用;37个市县的19.3万套住房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保障房户型面积标准。  需完善四大问题  对于目前我国保障房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贾康建议,首先,“应强调将公租房作为保障房的主要形态,大力发展公租房和廉租房,压缩经济适用房,取消限价商品房。”他认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存在概念模糊、边界不清引发的管理困难,实际运营期间,具有大量的牟利空间,常易出现分配不公、设租寻租等问题。因此,应强调和坚持已渐趋明确的从棚户区改造到廉租房、公租房的供给,将其作为保障房的主要形态。特别要大力发展公租房,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的合理住房需求;同时,压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并只允许“有限产权”形式,封杀套利空间。  其次,在保障房资金方面,应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引导企业、社会、个人等多方参与,增强住房保障体系融资的多元化和运行的可持续性。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第三,“要建立健全保障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设完整的居民收入统计和住房信息统计系统,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与运行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加强保障房申请、公示、分配等环节的透明度,并实行动态调整与持续跟踪,做到全过程公开。”贾康说。  第四,对于未来保障房规划,贾康建议保障房建设应与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保障房规划应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住房已有格局和其他相关要素作有针对性的‘顶层规划’的动态优化,新城镇建设更要作必要的前瞻性考虑和设计,使之成为未来全局优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站在建设新型和谐城镇与社区的高度,处理好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和生活服务功能的配套,并适当增进保障房标准因地制宜的多样化,一方面解决保障房‘居住隔离’问题,另一方面丰富与细化适应不同地区特点与特定居住习惯的保障房标准体系,并加强不同城市建设任务的适应性、合理性。”贾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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