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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听信炒股广告被骗50余万

发布时间:2021-01-07 13:47:59 阅读: 来源:吸顶灯厂家

陆女士认为,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杭州西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情况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发布虚假“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

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信力强,往往成为不法分子扩大广告覆盖面,取信投资者的重要广告载体。投资者往往因相信上述公共媒体而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即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广告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贯彻落实《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精神,切实承担查验广告单位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为从发布源头上堵住非法证券信息,切实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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